致: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国国贸;股票代码:600007) 董事会聘请和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委派, 见证律师出席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 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 见证 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提案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 核验。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00 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董 事会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01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 了召开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25 日上午在北京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行 政楼四层多功能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文生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 的要求,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1年5月11日。 实际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1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计7人,代表股份共计64989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24%;(2 )部分公司董事 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董事会决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为:(1)审议2000 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2000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公 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审议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 提案 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提案经审议后采取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为:提案(1)、(2)、(3)、(4 )均以赞成 票6498931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以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赞成票通 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提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谨此出具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庞正中律师
    卢鑫 律师
    200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