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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07 证券简称:中国国贸 项目:公司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03-03-22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允许采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确定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视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处分。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将采取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的方式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设立专用帐户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内容,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资金使用安排计划书。

    募集资金使用安排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1.由公司项目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编制募集资金使用安排计划书(草案);

    2.募集资金使用安排计划书(草案)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授权人审查;

    3.募集资金使用安排计划书(草案)经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预算内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根据公司审批权限制度,经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并经财务部负责人依据权限签字审批,超过授权范围的,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授权人审批付款。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因特殊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1.公司项目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

    2.实际总投资额超出预算100万元人民币以内(不含100万元人民币)时,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授权人批准;

    3.实际总投资额超出预算100万(含1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 不含500万元人民币 时,由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批准;

    4.实际总投资额超出预算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人民币)时,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制订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及财务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第十四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募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批,经股东大会审批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1.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2.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的风险及对策等情况的说明;

    3.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当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4.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禁止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放弃募集资金项目;

    (二)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公司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管办备案。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向投资者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牵头负责,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及其它有关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并予以配合。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财务和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审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同时抄送监事会和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应当就变更募集资金项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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