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4日)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于2002年3月14 日 在北京中国大饭店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2名,授权表决监事1名, 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3、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02年利润分配政策;
    5、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附件);
    6、郭孔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推荐雷孟成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需提请本公司2001年度股东年会审议。
    监事会对公司其它各项活动进行了认真监督和检查,认为:
    1、公司各项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通知、召 集、表决等均符合法定程序。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 作,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完善公司管理和内控体系。公司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没有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 也未出现损害 公司利益的行为。
    2、公司200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后, 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该报告真实、客观、 准确的反映了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3、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募集资金,北公寓整 体装修改造工程在2001年4月底完工,投入使用后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4、公司关联交易是公平的,没有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候选监事简历:
    雷孟成先生,男,1944年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专科学历。 现任香港 嘉里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嘉里饮料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及成都等多家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 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其予 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 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全 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 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 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不得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人员,遵从《公司法》第57条、58条、 《公司章 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应予以撤换。
    第十条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
    第十二条监事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监事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会议举手表决,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监事会可采用书面决议形式代替召开监事会会议, 但该决议的草案须 以专人送达或邮递或电报或传真的方式送交每一位监事分别或共同签署, 如果签署 同意的监事以达到作出决定的法定人数, 并以专人送达或邮递或传真的方式将签署 的决议送交董事会秘书后,该决议即成为有效的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召集监事会会议。 如签字的原件以传真的方式送交董事会秘书, 该签字的原件应由该监事亲自或以专 人送达或邮递方式尽快送交董事会秘书, 所有经监事签署的原件共同构成一份监事 会决议正本。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十六条监事会应妥善保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关文件资料并将其整 理成册,以供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