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 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 报酬及其披露》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制定的支付会计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及支付普华永 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1年度审计报酬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依照 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制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没有冲突;
    2、公司和该所就2001年度审计事宜进行协商后 ,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在约定书中确定了年度审计费用的数额。综合考虑该所业务规模、知名度、收费标 准以及业务约定书中确定的审计工作量等因素, 我们认为该年度审计费用是可以接 受的。
    3、 董事会在考虑了该所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以及该所的内部规范控制和业务 发展等情况后,做 出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进行2002 年度 审计的决定,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提交2001年度股东年 会表决。
    
独立董事:佟常印徐子望    200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