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03年4月23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03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作出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2003年6月27日,本次股东大会在齐鲁石化公司会议中心如期举行,会议由张深董事长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共计代表股份160,110.831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2.1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及持股证明。
    2、列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邀请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所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临时提案或新提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或新提案的情况。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颜 羽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