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1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名,代表股份996,599,4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党路先生现场见证。公司董事长刘如军先生因出差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委托副董事长王义芳先生主持会议,并代表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票表决。董事11名、监事5名参加了会议,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关于收购板材公司股权及三炼钢资产的议案》。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同意24,476,30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公司可转债发行条款修改的议案》。同意996,599,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996,599,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同意996,599,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1月8日
    备查文件目录:
    本次股东大会全套议案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