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10月7日召开二届八次董事会,会议讨论了《关于公司收购邯钢集团公司持有的板材公司股权和三炼钢资产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之独立董事对本次重大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关联交易方案切实可行。
    2、本次公司收购所涉及的股权已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本次公司收购板材公司的股权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的附加值,改善产品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此次收购完成后,将有效减少关联交易,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5、公司关联董事在该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公司本次重大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此外本独立董事将本着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原则,监督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进此项工作,切实保障广大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宋叔华、杜明昆、燕长和    二OO二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