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公司公开募集资金(包括股票发行、配股、增发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的管理,规范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保护广大股东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款制度
    (一)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用帐户管理协议,专用帐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公司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如募集资金数额巨大, 确有必要在多家银行开立帐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管的原则。
    三、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四、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 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并保证能使 该收购可以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
    五、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相比, 出现下列情况,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二)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20%。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六、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除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详细陈述并明确表示 意见外,还应当履行项目论证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材料报 送中国证监会及石家庄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备案。
    七、公司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披露公司的内部投资 决策程序、项目论证过程、项目投资可行性等必要资料的内容概要。
    (二)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专用帐户资金的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情 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果在两年以上,公司除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外, 还应披露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司应在每年年度股东 大会上专项报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在指定报刊上披露。
    (四)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进度较承诺推迟6个月以上, 或公司可预测募集资 金项目的盈利水平较承诺发生20%以上变化的,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 就推迟或盈 利变化原因,可能使募集资金当期盈利造成的影响,新的实施时间表或盈利情况作 出决议并公告。
    八、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