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杜明昆,作为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声明如下:
    1、 本人同意被提名为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本人具备应有的独立性,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3、 本人的详细工作经历均已在2001年4月18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和《证券时报》披露,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4、 本人将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 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确保在履行职责时能够做出独立判断,不会受到公司主要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5、 本人将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6、 本人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并愿为本人履 行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遗漏或误导成份,本人愿为本人声明的真实、准确、 完整性 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声明人:杜明昆    声明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
    声明时间:二OO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