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135号文批准,于2003年11月26日向社会公开发行20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邯钢转债”,债券代码:110001),债券期限为5年,存续期为2003年11月26日至2008年11月25日。
    自2004年5月26日起邯钢转债开始转换为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600001)。截止2007年3月2日已有1,997,279,000元“邯钢转债”转换为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未转股的债券余额为2,721,000元。
    本公司股票(邯郸钢铁)自2007年1月4日至2007年1月31日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3.36元/股)的130%,即4.368元/股。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在赎回期内,当公司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相当于当期转股价的130%时,公司有权赎回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在上述期间当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公司有权按面值加当年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之前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本公司行使上述赎回权的条件已在2007年1月31日收市后首次满足。公司决定行使邯钢转债赎回权,将赎回日之前未转股的邯钢转债全部赎回。
    本公司已于2007年2月2日、5日、6日、7日连续四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邯钢转债赎回事宜的提示性公告》。
    2007年3月2日,公司对未转股的“邯钢转债”全部进行赎回。公司可转债第四年的利率为2.3%,则每手邯钢转债在赎回日的应计利息为23.00元(含税),每手邯钢转债在赎回日的相应赎回价格为1023.00元(利息23.00元含税),扣税后为1018.4元。赎回“邯钢转债”的付款日为2007年3月9日。
    2007年3月2日起“邯钢转债”已停止交易和转股。
    本公司的“邯钢转债”(证券代码:110001)、“邯钢转股”(证券代码:190001)将于2007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特此公告。
    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