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股票(邯郸钢铁)自2007年1月4日至2007年1月31日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3.36元/股)的130%,即4.368元/股。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在赎回期内,当公司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相当于当期转股价的130%时,公司有权赎回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在上述期间当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公司有权按面值加当年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之前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本公司行使上述赎回权的条件已在2007年1月31日收市后首次满足。公司决定行使邯钢转债赎回权,将赎回日之前未转股的邯钢转债全部赎回。
    现将公司本次赎回邯钢转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1、赎回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2007年1月4日至2007年1月31日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3.36元/股)的130%,即4.368元/股。
    2、赎回日
    本次邯钢转债的赎回日为2007年3月2日。
    3、赎回价格
    按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当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公司有权按面值加当年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之前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公司第四年可转债的利率为2.3%,则每手邯钢转债在赎回日的应计利息为23.00元(含税),每手邯钢转债在赎回日的相应赎回价格为1023.00元(利息23.00元含税)。
    4、赎回对象
    截至2007年3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邯钢转债。
    5、赎回的支付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计减持有人相应的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赎回期结束后,公司将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6、赎回到帐日
    本次邯钢转债赎回款于2007年3月9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直接划入邯钢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7、赎回相关事宜
    (1)邯钢转债赎回公告第一次刊登日至赎回日之前(即2007年2月2日至2007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内,邯钢转债不停止转股;
    (2) 赎回日(即2007年3月2日)邯钢转债停止转股;
    (3)投资者欲全面了解赎回邯钢转债的具体事宜,请查阅《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该说明书摘要已经刊登在2003年11月 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本公司网站http://www.600001.cn。
    8、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路232号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 0310-6071006
    传 真: 0310-6074190
    特此公告。
    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