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分别于2005年7月29日、2005年7月30日和2005年8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发布了"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债权人公告"。本公司在三次公告中均有下述内容:"凡本公司之债权人均可于2005年10月24日-10月27日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依据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者要求本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为此,本公司作出更正,取消"凡本公司之债权人均可于2005年10月24日-10月27日向本公司申报债权"的期限限制。
    特此公告
    
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