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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执业质量实行记分制考核
2002-09-24

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实施了《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证监会及有关单位对证券机构 主承销执业不良表现进行动态跟踪记录并进行记分,《办法》规定,证券机构在一年之内不良表 现记分累积达12分的,暂停一个通道,暂停期为六个月。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一个记分周 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办法》规定了证券机构主承销十三种执业不良表现记分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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