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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事记
    1.2000.09.14公布董事会公告
    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接第二大股东珠海华裕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华裕达)通知,珠海华裕
达与汕头市龙湖区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科技)于2000年9月1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珠海华裕达
将其持有的国泰股份法人股800万股(占国泰股份总股本的12.61%),全部一次性出让给创新科技,每股转让价格
为人民币2.02375元。本次股份转让后,珠海华裕达不再持有国泰股份的股票。创新科技持有国泰股份800万股
法人股,成为国泰股份第二大股东。
    2.2000.09.16国泰股份公布董事会公告
    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接第二大股东汕头市龙湖区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科技)通知,
创新科技于2000年9月15日将其持有的国泰股份800万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1%)质押给交通银行厦门分
行,为国泰股份向交通银行厦门分行贷款1500万元作质押,质押期限为2000年9月15日至2001年9月15日。
    3.2000.10.16公布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13日上午召开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
议:
    一、关于公司资产重组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重组后是否会产生关联交易或形成同业竞争等问题的议案。
    三、关于选举新一届董、监事会的议案。
    
    董、监事会决议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监事会2000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
下决议:
    一、推选唐南军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二、继续聘任唐南军为公司总经理。
    三、继续聘任徐明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五、推选李辉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长。
    董事会决定于2000年11月17日召开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2000.11.20公布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17日上午召开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5.2000.11.28公布关于资产重组实施情况公告
    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拟定了向长春金城置业有限公司(“金城置业”)出售
所持的长春顺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顺泰”)股权(占总股份的95%)并向湖南长沙新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新宇”)出售部分应收款;同时向长沙新宇购买其所持的北京新宇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新宇”)股
权(占总股份的80%)及其部分计算机设备并向自然人王淳购买其所持有的北京新宇股权(占总股份的10%)的资产
重组方案。该重组方案已提交公司200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就实施情况予以公告(详见11月28日
的《上海证券报》)。
    6.2000.12.13公布董事会公告
    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新宇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占其注册资本90%)与中国农业银
行山东省分行于2000年12月12日签署了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网络改造及数据中心系统采购合同。根据合同
,北京新宇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将为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建立一套全新的开放式数据管理、处理系统,系
统成交价703万美元。山东农行开出可接受的、不可撤销之即期信用证,用以支付本合同价款的90%,10%的余款
在本套系统建设完成之后七日内以T/T方式支付。本套系统将在2001年第一季度建设完成,根据公司的测算,预
计建设完成后将为北京新宇带来两千万元人民币左右的收益。
    7.2000.12.19公布董事会公告
    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聘用的海口齐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因其业务调整提出辞聘,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委任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为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待公司
下届股东会再予正式聘用。
    8.2001.01.06公布董事会公告
    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湖南长沙新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洋浦勤宇实业有限公司诉吉林泛
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一案为第三人,原告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该法院已要求上海证券
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长沙新宇所持有的“国泰股份”社会法人股16783000股冻结。
    9.2001.02.08公布董事会公告
    2001年2月6日,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01)经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裁定书
,该法院在审理洋浦勤宇实业有限公司(原告)诉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将公司
列为第三人,且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故法院作出冻结公司持有的北京新宇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90%的股
权的裁定。鉴于此,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该讼案系因委托贷款纠纷而起。根据公司收到的起诉状所称,本案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9月签署了《委
托贷款协议》,约定由被告根据原告的贷款通知向公司发放贷款,其风险由原告承担,原告向被告支付手续费
。原告于1998年10月在被告处存入3000万元人民币,并委托被告向公司发放贷款总计3000万元人民币。
    2、本届董事会对该委托贷款协议并不知情。本届董事会系公司第一大股东变为长沙新宇公司后于2000年1
0月组建而成,上届董事会未将此事向本届董事会交接,因此,本届董事会并不知悉公司与原告有此债务关系。
    3、立案法院在案件受理及冻结裁定方面均存在不合法之处。本案涉及争议标的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远远
超出了宽城区法院的管辖权限,宽城区法院受理此案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公司在此案
中作为第三人,而非被告人,被冻结的股权亦非争议的财产;且被冻结的股权价值逾亿元,远远超出了原告诉
讼请求的范围,故该冻结裁定严重违反了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4、宽城区法院违法收案,严重违法对公司股权进行冻结,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通过有关法
律监督部门制止该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保留对蓄意造成这一事端的责任人追究法律
责任的权利。有关于此案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向广大投资者及时披露。
    10.2001.02.13公布澄清公告
    最近,关于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涉案一事颇为令人关注,且有某些媒体发表了一些不实报道,鉴于
此,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澄清如下:
    一、公司涉案标的为3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此笔贷款为2000年公司大股东易人,公司重组之前由公司从
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泛亚信托”)贷入。现任董事会据移交过来的公司资料只知道公司有从泛亚信托
贷款一事,而不知与原告—洋浦勤宇实业有限公司(“洋浦勤宇”)有何委托贷款协议。故洋浦勤宇是何公司,
注册地在哪,从事何种业务,与公司有何关系,现任董事会毫不知情。原告提出的委托贷款协议,公司也仅是
接到法院传票后通过律师到受案法院才拿到该委托贷款协议的复印件。2000年9月的公司交接清单上也没有此协
议的记录。因此,现任董事会在2001年2月8日公告中所说的“本届董事会对该委托贷款协议并不知情。本届董
事会并不知悉公司与原告有此债务关系。”是有据而言的。至于公司对泛亚信托的欠款及《还款承诺书》并公
司现第一大股东——长沙新宇的担保书,纯属公司与泛亚信托、长沙新宇之间的事情,对于此笔欠款,公司一
定会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给国泰股份的广大投资者一个说法,而不会去刻意规避法律。
    二、本案受案法院——长春市宽城区法院违法受案及违法冻结公司所持子公司股权及长沙新宇所持公司股
份一事,公司及长沙新宇已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作了情况反映,目前吉林省高院已在
干预调查此案,有关情况将及时披露。
    三、公司及长沙新宇仅仅是股份被违法冻结,资产并未被查封,因此并未影响公司及长沙新宇的正常运营
,公司及子公司——北京新宇仍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
    四、对于有些媒体所称“交接时新老董事会还签署了一份承诺书:新班子上任后,对由老班子所造成的任
何遗留问题不负任何的责任”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文中还有颇多妄加推测之词,显得极不负责任。对此种不负
责任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报道,公司将在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11.2001.02.15公布澄清公告
    针对泛亚信托法律顾问在某媒体发表言论,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该法律顾问所称“国泰股份昨日向泛亚信托表态将尽快解决还贷事宜,并希望泛亚信托在媒体低调处理
此事”纯属捏造。公司董事会及高层主管未有任何人发表过如此言论。
    2、公司董事会从未否认过与泛亚信托存在债务纠纷的事实,故不存在“推诿拖欠还贷的事实与责任”之说
。公司再次强调此债务纠纷的解决应在国泰股份与泛亚信托公司之间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3、长春市宽城区法院违法受案、违法冻结公司所持股份,实则侵害了国泰股份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为
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出面制止此种侵害行为责无旁贷。鉴于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违法受案、违法冻结并决定
2月12日开庭事宜,公司2月8日派专人与该法院严正交涉,后宽城区法院已然批复“因此案比较复杂,需延期审
理,暂缓开庭。”有关此案的最新进展,公司将及时披露。
    12.2001.02.26公布董事会公告
    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通达利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通达利”)分别于2000年 7月 8日、7月 
10日(公司重大重组前)签订了《贸易购销合同》、《物资购销合同书》,约定公司向通达利购买电脑2300台、
佳能喷墨打印机2500台,合计货款人民币1740万元;向通达利购买丁苯胶3762吨,货款为人民币2482.92万元。合
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将人民币1740万元和人民币2482.92万元转入通达利帐户,但通达利至今仍未能如约供货。故
公司于2001年2月15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公司与被告通达利公司的该两项合同及被
告返还公司预付货款共计人民币4222.92万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1年2月21日以2001厦经初字第147号
、148号文受理此案。有关此案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13.2001.03.01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28日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200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将200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调
整为:以2000年末总股本634290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6股派现金1.5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
金每10股转增1.3422股。
    二、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三、关于调整董事的预案。
    四、关于正式聘用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五、2001年公司配股预案:本提案不予通过。

    公布董事会公告
    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根该法院民事裁定书称,该法院在审理原告洋浦勤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及
第三人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新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的撤
诉申请,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1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人民币80005元,财产保
全费人民币150520元,由原告自负。
    2、据该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称,该法院于2001年1月15日冻结的公司持有的北京新宇计算机系统
有限公司90%的股权现已解除冻结。
    3、公司接长沙新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知,宽城区法院已裁定解除对长沙新宇所持国泰股份法人股16783
000股的冻结。
    4、公司认为,在本案中,宽城区法院违法受案、违法冻结公司财产,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告在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后予以撤回起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亦应赔偿因保全错误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另外,公司还接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称宽城区法院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长沙新宇持有的“国
泰股份”法人股16783000股予以解冻,并另行冻结(冻结期限:2001年2月26日至2002年2月25日)。公司将在收
到该法院的正式裁定后将相关情况及时披露。

    公布实施200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
    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0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2000年末总股本6342
90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红股6股派现金1.5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3422股。股
权登记日为2001年3月5日,除息除权日及送转股可流通部分上市交易日为2001年3月6日。
    经实施200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项目            期初数    送股   公积金转股    小计    期末数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其中: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24783000  14869800  3326374    18196174  42979174
2、募集法人股         14300000   8580000  1919346    10499346  24799346
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39083000  23449800  5245720    28695520  67778520
二、已上市流通股份人民币普通股          24346080  14607648  3267731    17875379  42221459已流通股
份合计        24346080  14607648  3267731    17875379  42221459
三、股份总数          63429080  38057448  8513451    46570899 109999979
    本次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本年度每股净收益摊薄计算为:0.23元/股。
    14.2001.03.02公布董事会公告
    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有关文书,知悉日前已
撤诉的洋浦勤宇实业有限公司再度提起诉讼,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1、洋浦勤宇公司以和前次诉讼同样的委托贷款纠纷为由,将吉林泛亚信托投
资公司列为被告,公司和长沙新宇公司列为第三人。其诉讼请求亦和前次诉讼相
同,要求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700万元(比前次称的少300万元)、利息及违约赔偿金,
要求长沙新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洋浦勤宇并且又向受案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宽城区法院以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南长沙新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托管代码600687,证券简称国泰股份,证券类别社会法人股)的股权数量16783000
股。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冻结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湖南
长沙新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新宇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1325.0734
万元人民币(占北京新宇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80%)”。
    公司在此强调,公司所持北京新宇的股份已接该法院通知“解冻”,至于此
次所谓的“冻结公司持有长沙新宇在北京新宇的注册资金”,公司不知该法院将
如何实施冻结,因为公司根本就不持有长沙新宇在北京新宇的注册资金。
    同时,公司郑重声明,对于前案过程中,宽城区法院违法受案、违法冻结公
司财产及原告洋浦勤宇公司错误保全的行为,公司正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追究其法
律责任;此次,原告为达到将“案件复杂、标的较大”的案子交与一个区(县)级
法院审理的目的,采取一系列“超常规手法”,撤诉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向同
一家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而该法院竟再次受理并再次冻结,对此,公司已
在积极地通过法律途径予以交涉,有关此案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披露。目前,
公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
    15.2001.03.14公布关于证券简称变更公告
    经2001年 1月17日召开的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次董事会及2001
年2月28日召开的200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公司法定名称自即日起变更为“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报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拟自2001年3月19日起,将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为“新宇软件”,
证券代码不变。
    16.2001.03.16公布说明公告
    2001年1月2日,洋浦勤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对吉林泛亚信托投资
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提起诉讼,并将厦门国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长沙新宇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分别列为第三人,要求公司(本案第三人)
而不是被告返还500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等,要求新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1月12日,原告提出追加诉讼请求,追加请求返还的金额为2500万元。
实际上其请求的金额本金为3000万元。此外,原告没有请求被告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的上述起诉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受理。
    基于上述事实,公司认为:
    1、原告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宽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
    2、宽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法律规定。
    3、宽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诉讼保全造成不良影响。
    公司认为,正是由于宽城区人民法院未能依法办案,才出现了公司股份冻了
解、解了马上又冻这一令广大投资者满头雾水的怪事。其做法不仅侵犯了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公司证券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给投资者造成不
应有的损失。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公司已向有关监管机关请求对宽城区人民法院违法受
理原告滥用诉权提起的诉讼进行干预,以制止其不当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17.2001.04.25公布董事会公告
    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 4月23日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该法院在审理原告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通达利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通达利公
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国泰公司与被告通达利公司
于2000年7月8日签订的《贸易购销合同》;被告通达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国泰公司预付货款 1740万元;案件受理费97010元,由被告
通达利公司负担。
    2、该法院在审理原告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通达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后,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国泰公司与被告通达利公司于2000年 7月10日签订的
《物资购销合同》;被告通达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国
泰公司预付货款2482.92万元;案件受理费134156元,由被告通达利公司负担。
    此两项判决均为一审判决,被告如不服此判决,可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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