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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引入做市商存在法律障碍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0日 01:53  21世纪经济报道

  于海涛

   在新三板的一揽子改革方案中,引入做市商制度以活跃新三板的交易是一项关键内容。而全国政协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陈东征3月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则称,引入做市商涉及法律问题,不允许券商持股方面有明确规定。

   在他看来,可以通过报价转让系统逐步探讨发展做市商的可能性,可能会开展类似做市商的业务,“关键要增加报价系统的吸引力”。

   陈东征还表示,创业板首批上市企业的规模将不低于8家,上市资源储备很充裕。

   “类似做市商”的业务

   按目前三板的交易规则,股份转让是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即买卖双方在主办券商提供的平台进行搓合交易。而即将进行的三板制度改革,则将引入做市商制,即由券商做市,买卖双方均以主办券商为对手(本报3月19日头版《行情、结算、账户全面破题 三板“大礼包”》一文曾予报道)。

   陈东征“引入做市商涉及法律问题,禁止券商持股有明确规定”的说法,或将使引入做市商政策的推出产生不确定性。

   本报获得的信息显示,为了解决券商手中要先有股份才能卖给投资者的问题,政策将要求主办券商参股所推荐挂牌的企业。具体方式是,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券商进行认购以取得公司股份。同时,券商用于购买企业股权的资金来源将是自有资金。

   一位券商人士表示,目前在新三板引入做市商制度上存在两个方面的障碍。一是在新三板的试点办法中明确规定,“主办报价券商不得买卖所推荐挂牌公司的股份。”二是券商不得控股实业企业。

   在他看来,新修订的《试点办法》可将此项规定修改,即允许券商持股但不得控股所推荐挂牌公司的股份,即可规避相关法律障碍。

   “从我的想法来讲,在现有基础上,通过报价转让系统来逐步探讨、探索发展做市商的可能性,一步一步走,哪一步可以先做,哪一步触及法律的先不做,关键要增加报价系统的吸引力。”陈东征说,具体做法是从业务入手,可能会开展“类似做市商”的业务。

   对于三板“新政”中将仅允许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制度安排,陈东征表示,这是希望投资者有一个逐渐熟悉的过程,避免一哄而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但这“并不是一个永远的制度”,随着市场的逐渐成熟,目前实行的限制一手交易3万股的门槛也会越来越低。

   创业板首批规模不低于8家

   陈东征今年的提案提出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极其必要和紧迫。在他看来,中小企业将是我国应对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主力军。

   在陈所在第34组政协小组讨论会上,16个委员发言中,约有1/4以上直接谈到中小企业问题,足见其影响。

   陈东征认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启动民间资本,“能够为经过创业成长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舞台。国内外到底有多少钱进入风投?这不用政府花一分钱,而且资本市场最大的好处在哪儿?承担风险的主体不是个人,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撬动的部分越来越大。”陈东征说。

   陈东征给出了一组数据,已经预报业绩的中小板企业中,60%的企业2008年底比2007年是增长的,30%多的企业盈利比2007年下降,真正亏损的只有18家,占比不到10%。

   “这说明中小企业借助了资本市场的平台,去年的状况比主板的状况要好,所以说风险问题,有了中小板的实践,交易所在证监会的领导下,我们有信心使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健康发展。”陈东征说。

   对于创业板首批企业数量问题,陈东征明确表示,“规模反正不会低于8家,上限多少我也说不清。”

   这与此前本报报道的“创业板拟批量发行”的说法相一致,而8家被认为是“批量”的底限,因为中小板推出时的首批企业数量就是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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