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修订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对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到境外主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到境外创业板上市、境外创业板上市公司转到境外主板上市、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股票的派生形式)等申请的审批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简化了境外创业板上市公司转到境外主板上市申请所需要的申请材料。
根据规定,境外创业板上市公司转到境外主板上市,需向证监会报送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公司历史沿革、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独立性分析、符合境外主板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等。
同时,还需要报送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相关决议;营业执照;属于特殊许可行业的企业须提供许可证;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从事可能对环境构成重大影响的行业的申请人应提供环保部门的证明;境内法律意见书;公司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拟发布的转板详细公告(草稿);有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公司及中介机构联络表。
和原有规定相比,境外创业板上市公司转到境外主板上市,不再需要向证监会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可行性分析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转到境外主板上市的文件;原先需要报送的介绍上市通函,改为报送拟发布的转板详细公告(草稿)。
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到境外主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到境外创业板上市、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股票的派生形式)申请需要报送的申请材料没有作改动。
据证监会国际部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国共有42家境外创业板上市外资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