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中国创业板持续盈利要求远高于国外市场

  【本报讯】(记者 王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昨天正式亮相。针对创业板主要面向成长型企业的独特定位,该办法凸显四大看点:上市门槛设置“两条腿走路”,维持了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两套盈利标准设置;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增设投资者准入制度;保证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强调主营业务突出;强化市场监管,延长了中介机构的保荐期限。

  上市门槛仍是两套盈利标准

  与现有的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公司定位于“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且需存续一定期限,具有较高的成长性的企业”。因此,创业板公司的“上市门槛”设计是创业板IPO管理办法的最大看点。

  经过一年的征求意见与修改完善,证监会在昨天公布的管理办法中最终维持了对创业板发行人“两套业绩指标”的设置,即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华泰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周林认为,这一门槛低于中小板上市企业,体现了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主旨。另一方面,它对公司的可持续盈利能力有要求,远高于世界其他创业板市场的准入门槛,保证了上市公司质量,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体现了管理层审慎、负责任的态度。

  相比之下,目前海外市场股票发行一般采取注册制,申请程序简单,周期短。新加坡创业板一般能在4个月内完成审批手续,韩国创业板只要3个月,美国NASDAQ仅2个月。从再融资来看,海外市场门槛低、程序便利。在新加坡市场,2-4周就可以完成配股和增发,再融资没有盈利条件和间隔期的要求,融资额也没有上限。

  投资者有准入要求

  由于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管理办法通过多种设计,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例如,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另外,管理办法借鉴境外成熟市场针对不同投资者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和服务的通行做法,在总则中增加了第七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这意味着创业板的投资者也会有相应的门槛要求。

  由于在管理办法公布后,证监会和交易所还将陆续颁布与之相配套的规则、指引,业内预计,在未来的配套规则中可能会从投资者开户时间、资金量等方面给予细化。

  上市企业突出高成长特征

  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定位于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为此,管理办法在保证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主营业务突出等方面作出了种种规定。

  该办法要求企业必须拥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即“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同时,管理办法还列出了不得有的几种影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况,包括: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的行业地位或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等。

  管理办法要求企业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且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分析认为,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

  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这一定位,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创业板市场突出以下三个服务重点:一是重点服务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二是重点服务于统筹城乡与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经济质量的整体提高;三是重点服务于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持续发展能力。

  市场监管从严

  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管理办法从上市公司治理、保荐人职责、发行审核等多个方面强化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

  对于上市公司的治理方面,该办法提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以保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等。

  针对保荐人的职责,该办法延长了创业板公司的保荐期限,强化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作用,要求保荐人出具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在持续督导方面,要求保荐人督促企业合规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导发行人持续履行各项承诺,并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布的定期公告撰写跟踪报告。

  创业板将设置专门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适当增加,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