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 皮海洲
创业板公司超募现象突出的问题颇受关注。对此,监管层近期曾表示,不希望募集资金超过预期目标,并强调在对超募资金严格管理规定的同时,也在考虑通过存量发行来解决这个问题。
对超募资金的管理,较完整的主要还是今年10月15日深交所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的规定:超募资金应同样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而且应当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但该规定并不能改变超募资金已经产生的事实,而且也难免会产生超募资金的浪费。所以,“考虑通过存量发行来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显然是正确的,但关键还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超募资金的产生。
存量发行在法律上有没有障碍,业界却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有障碍,所以在法律上怎么解决是一个问题。另外,对于卖老股,就是已经在里面的股东把股份卖掉,这样就可能使市场产生一个说法:“你们这些人一上市暴富了,就逃跑了。”各种各样的事情都有,这些事情今后还需要综合地去研究。因此,从目前来看,用存量发行来解决超募问题也存在远水难救近火的隐忧。
那么,是不是当前就没有办法来解决超募资金产生的问题了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实际上,解决超募资金产生问题的方法有很多,笔者在此支三招,权当抛砖引玉。
首先,可以通过“窗口指导”来调节新股发行价格,限制超募资金产生。目前,新股发行采取的是市场化定价方式。从发行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来说,市场化定价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中国股市目前还不是真正市场化的市场,大小限问题及首发流通股比例偏低的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完全市场化定价的结果只能是让新股发行价格越发越高,并严重危及中国股市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在新股发行价格背离股票投资价值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窗口指导”是必不可少的。通过“窗口指导”,使新股发行价格回归到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这有利于预防超募现象的出现。
其次,可以通过发行新股认沽权证,防止发行人高价发股,预防超募现象出现。在当前的新股发行中,发行人为了追求超募,一味提高新股发行价格,而置投资风险及投资者的利益于不顾。针对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可以作出规定,凡新股发行市盈率超过20倍的发行人,在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新股的同时,也向投资者发行与新股额度相同的认沽权证份额,规定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二级市场价格一旦低于发行价,投资者可按发行价格卖回给发行人。鉴于发行人大股东股份有36个月的锁定期限,因此认沽权证的有效期限应不低于36个月。如此一来,发行人在确定新股发行价格的时候,自然会理性很多,不再盲目追求高价发行,超募现象自然可以得到抑制。
此外,超募资金不得纳入券商发行费用的计提范畴。新股之所以高价发行,超募现象大量出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承销商(或保荐机构)造成的。为了获得更多的发行费用,一些承销商置职业道德于不顾,大力抬高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而获得更多的超募资金,并因此获得更多的发行费用。如果规定超募资金不得纳入发行费用的计提范畴,那么承销商们大力抬高新股发行价格的动力就不复存在了,这也有利于发行价格回归理性,从而减少超募资金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