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证券市场与政策研究所所长 李国魂
历时十年的千呼万唤,我国创业板市场即将在欢呼和质疑声中登场。这将是我国资本市场又一个举足轻重的大事。我们希望我国创业板能够肩负起极为重要的历史使命。
第一,必须肩负起引导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定位和发展的历史使命。
中国经济创造了持续时间最长、增速最高的经济发展循环周期,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神话。但是,这30年的高速发展,毕竟属于低劳动成本、低技术含量的增长发展范畴。而实现新世纪我国经济以拉动内需为主的重大战略转型,全面克服金融危机对我国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的桎梏,必须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建立安全有效的资源配置体系。建立创业板市场,切实培育和壮大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实现这一战略的重要步骤。为此,必须同时从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要准确定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及其群体。我们绝不能拘泥于单纯审视和把握高新技术企业,更不可简单地把自主技术创新曲解为拥有几项专利技术或者是趋向同质化的概念,它必须具备自身的独创性、持久性、科学性,更要特别强调企业和产品的市场占有能力、消费锁定能力、地域扩张能力、效益提升能力和质量安全能力。最为关键的是,创业板必须有能力给它们提供创造和激活良性发展的环境以及快速高效增长的创业机制。唯有如此,才能在我国真正形成以创新带动创业板、创业者、创业企业、创业投资“四位一体、良性互动、相互依靠”的格局。
另一方面,必须确保上市公司呈现多元化结构。如果创业板公司分布过于单一,必将产生重大风险。香港创业板市场曾由于结构单一、集中在网络科技股,而随着网络神话的破灭长期萎靡不振。相反美国纳斯达克的公司分布极为广泛。英国另类投资市场(AIM)更是涵盖了石油、航空、国防、出版等诸多行业。由此看出,确保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地域多元化和行业多样性,对增强和保持创业板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实现平稳运行至关重要。
第二,必须肩负起带动我国风险投资资本成长的使命。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普遍存在经营规模偏小、成果转化缓慢、运行体制不顺、直接融资困难等现实问题。要推动这一产业的持续升级换代,就必须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有效化解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投入严重不足的桎梏。因此,要严防单纯局限于上市筹资这个短浅的思维定势来发展创业板,必须全方位多层次大力培植和引导我国自有的风险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活跃和壮大,尤其是亟待快速形成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规模优势,以此有效带动我国的科技创新、经营创新、管理创新等,切实推动高新技术形成产业优势。
全球私募基金发展极为迅速,上世纪70年代,全世界的私募基金总量还不足百亿美元。到2008年,全球私募基金总量已超过14万亿美元,成为全球极为重要的金融服务平台之一。目前,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都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了私募基金的合法身份,进一步促进了私募基金的大力发展。而且,国外私募基金不断加快流入我国的速度。仅2007年第一季度,17只可投资于我国的亚洲私募股权基金已实现募资75.64亿美元。
但是,截至目前,我国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状态。有关资产委托管理的相应法律法规都是围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而定的,本土私募基金还不能受到基金法律保护。可以说,本土私募基金在法律夹缝和灰色地带中独自生存。在国外私募基金大张旗鼓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的同时,本土私募基金的尴尬处境将进一步加剧国内资本市场结构的畸形发展。推出创业板,本土私募基金绝对不可缺位,否则必然导致创业板市场自身缺失退出机制,其后果必然放大创业投资的风险,阻碍我国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并将导致最有潜力的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受阻。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仅仅依靠一个创业板市场,也难以彻底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因此,尽快明确我国私募基金和民间风险投资资本的合法身份已显得刻不容缓。同时,要尽快结合财政部、科技部正式设立、运行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时机,充分发挥国家引导资金的引导、示范、促进作用,大力支持和鼓励地方、民间和机构全力跟进,尽快形成规模优势。
第三,必须肩负起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建设体系和规范运行的使命。
为此,必须重点把握四个核心问题:
其一:实施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和市场运行监管。鉴于创业板的高科技企业的高风险属性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易变性,全球成功的创业板均通过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和保荐人终身制来控制风险。英国AIM坚持要求凡是对股价敏感的信息都要充分披露。同时,AIM将公司监管责任赋予保荐人,要求保荐人充当“保姆+保镖”的双重角色,保荐人实施终身制度,对上市公司负100%的责任。
其二:牢固树立长期发展的理念,特别要注重严防重蹈中小板市场刮起的高管和原始股东的减持风暴。尤其为防止将创业板再一次变相成为创业者的天堂、投资者的炼狱,要求发起人主动承诺锁定期。AIM市场对那些上市时没有盈利,而且上市前一年没有收入的公司创始人的股份要求锁定一年,为了吸引投资者,上市公司自身会主动设定锁定期。我们很有必要借鉴这一成功经验。我们现有的教训极为深刻,从2007年6月到2008年5月底的12个月时间内,上市公司高管累计抛售所持公司股份的金额高达32.16亿元,是买入金额5.81亿元的4.54倍。尤其是不少中小板公司的高管,在巨额套现的强大引力下,选择了主动辞职,实现了数百万、数千万甚至近亿元的套现,一大批亿万富翁开始纷纷出笼。不管其频繁减持的动因是对企业前景的看淡还是另有他因,对投资者的打击都显而易见。之所以屡屡刮起减持风暴,原因极其简单,除了成本极其低廉以外,主要是为了能“聪明”地绕过法律监管。《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高薪与“巨额套现”不可兼得的情况下,选择主动辞职,绕过《公司法》和证监会“严控高管买卖股票”的相关法规,自然成为部分高管的“最佳选择”。其次,上市公司高管作为公司的“内部人”拥有较为完全的内部信息,而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外部人”在信息掌握上处于弱势。公司高管为了在辞职后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可能操纵信息披露,甚至封锁不利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创业板必须严厉杜绝这种赤裸裸的圈钱行为,以免损害创业板的长远健康发展。
其三:坚持做到优胜劣汰。我国创业板必须切忌再犯主板连续亏损、企业死而不僵的老路,使得炒“壳资源”再次成为不断频繁累积ST、*ST等问题。必须坚持原则,从严考核,一旦丧失持续上市规则和制度要求,便果断将其退市。较高的退市率是海外成功创业板市场保持旺盛生命力的重要原因。1995至2007年,纳斯达克和加拿大多伦多创业交易所(TSX-V)的退市公司数量甚至超过了同期新上市公司的数量。
其四:严防风险累积。这场全球金融危机,一个重大警示,就是忽视了对风险积累过程的同步监控,甚至放任风险快步堆积。包括信用评估机构在内的各路中介机构自觉不自觉的成为了帮凶。要从根本上避免我国创业板出现重大风险集聚和运行隐患,必须立足于创业板长期战略发展目标要求,真正做到微观的企业经营运行质量和国家整体经济运行质量的有机结合。作为创业板上市企业,要更加注重无形资产和品牌价值的培植呵护,严格规范自身经营和创新行为,坚持规范和创新并举。切忌充当股价暴涨暴跌的帮凶,同时,基于我国股市的暴涨暴跌弊端和炒作概念的陋习,还要科学缜密地严防创业板对效益要求偏低的负面效应向主板扩散,千方百计避免创业板沦落为垃圾企业的集散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