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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适当性管理 兼顾权利意在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1日 01:52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配套文件日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创业板制度体系重要的一部分,公开征求意见稿也是得到了各方的关注。在10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举行的座谈会上,相关机构负责人士以及投资者对此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并提出了不少建议。

  适当性制度“刚柔并济”

  “我觉得这至少体现三个层面的意思。”银河证券零售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吴坤强表示。

  他说,对于投资者准入条件方面,“T+2”和“T+5”体现了市场化改革的思路,同时也体现了公平交易和买者自负的原则。从暂行规定来看,体现了市场发挥参与各方共同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责任和义务。此外,这还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虽然以前对投资者保护也有做过,但这是第一次就特定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一些系统的要求。”吴坤强说。

  天相投顾董事长林义相表示,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实质上就是对投资者的教育。创业板的投资者教育是强制性的,这和过去的是不一样的。他同时对“用两年经验而不用资金限制”的做法表示赞同。

  申银万国经纪总部副总经理朱翼表示,从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和中等公司的角度看,强调了券商的责任意识;从券商自身的角度看,则在提示券商如何更好的为投资者提供切切实实的服务。

  “适当性的制度,既兼顾了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也非常好地兼顾了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尤其是兼顾了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参与性广和深的特色,让广大投资者分享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成果。”朱翼说,但是这种成果的分享要同个人的知识、经验、能力资金各方面相吻合的。“适当性的制度”显得柔性度提高了,同时兼顾了投资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从教育的角度出发。

  她同时表示,对衍生类和创新性产品做适当性,这在自然人中开了很好的头,让他选择投资品的时候做到量力而行。

  而中信建投经管委客户服务部高级副总裁王凯则直呼“在适当性管理上做的出乎想象”。他表示,这一点特别尊重投资者投资权利,而且整个适当性管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

  “创业板的风险相对较大,推出适当性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长江证券营运管理总部副主管张峻表示,公司也会围绕办法的要求尽最大努力贯彻落实该项制度。

  山西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理财中心经理张治国则用“刚柔并济”来形容“合格投资者认定”。

  他解释,“刚”的是两年交易记录,“柔”的则是不满足条件的,可以通过声明和签署风险揭示书参与创业板市场,这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增加投资渠道的同时提出更高要求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渠道销售部助理总监云雀表示,由于基金公司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同时也是中小投资者资金管理体系的资金管理人。所以 对公司而言,非常希望创业板能够尽早推出,这样就多了一个投资渠道。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交易部总监刘大元表示,创业板的推出对公司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因为在实施过程中,一定会有投资者在风险承受能力方面不符合进入创业板的要求,转而寻求基金公司。这就对基金公司在产品设计、研究能力以及内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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