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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记者 曹西京
创业版的制度建设紧锣密鼓。深交所上周末在沪深股市收盘后正式出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月1日开始施行。与原来《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规则整体框架不变,但增加了保障独董履职、会计师事务所约束和强化核心技术等3个条款,修改了7个条款,总体上体现了管理层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严监管的思路:信息披露更加充分透明,公司高管、中介机构等职责加大。
上市退市规定维持不变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创业板公司上市、退市的规定维持不变,如上市条件为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等。退市则比主板新增了三种情况: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投资者由于无法获得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难以进行投资决策;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显示净资产为负;三是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可以说创业板公司上市门槛低,摘牌也容易,正因为这样,中国证监会昨日就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要求投资者须具备两年交易经验才可直接开通创业板投资交易,交易经验不够两年的投资者,在充分了解风险基础上如仍要投资创业板,也会开设相应通道,但需要更多的风险提示程序。
核心竞争能力风险及时披露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创业板上市规则》增加了保障独董履职、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条款和强化核心技术相关内容披露的条款。这样今后创业板公司独立董事获取的信息更全面,能更好地行使职权。
申万研究所林瑾认为,增加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约束条款,是因为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的条件之一,就是涉及被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款,两者是相呼应的。而核心技术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离职等及时披露也是必要的,因为这是创业板公司赖以发展的基础,及时披露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高管间接持股需公开
此次《上市规则》修改的七项条款包括: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均需要声明;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管离职时也应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等。这样创业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不仅要申报直接持股,还要求申报间接持股,因为这些公司家族经营比较常见,信息公开便于投资者深入了解;其次,创业板公司往往人员流动性大,高管离职后申报并锁定半年,可减缓股价波动;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包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也可约束创业板公司用好现有资金,便于投资者对判断企业经营状况。
林瑾认为,《上市规则》只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配套规则之一,后续还将出台其他配套规则。以目前的进程看,创业板的正式推出至少也要到10月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