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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应把投资者分类保护落到实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09日 05:49  证券日报

  划分市场“深水区”与“浅水区”

  □ 本报评论员

  作为创业板制度体系重要文件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在业界的广泛关注下终于如约而至,正式向各界征求意见。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逐步推进,建立以适当性管理安排为内容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使投资者的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与所投资的产品相适应,不仅是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监管部门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众所周知,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的标准相对较低,企业普遍具有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的特点。在退市制度方面也有差异,投资风险相对较高。从国际经验看,创业板市场公司退市比例通常大于主板,投资风险比较突出。因此,如果大量不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盲目参与,有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

  可以这样一个浅显的比方来看待这个问题。就投资风险而言,主板市场可以看做是游泳池里的浅水区,里边是一些准备学游泳或者是刚刚学会游泳的人;而创业板市场则是深水区,里边应该是游泳技术已经很熟练的人。如果刚学会游泳或者技术还不太熟练的人也想到深水区去试试,无疑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游泳爱好者和投资者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自己是否能够承担这种风险。如果没有把握,那么最好不要冒这个险。

  事实上,从资本市场创立以来,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就在逐步积累经验一步步完善。但是,为不同投资者设置入市关卡,则很少进行过讨论。这与我国市场结构层次单一、投资者规模相对较小有关。不过,资本市场发展到今天,特别是随着创新型金融产品的出现,通过设置入市关卡的方式保护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已很有必要。

  创业板市场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法规制度支持。今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七条规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同时,《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也对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相关服务提出了适当性的要求。

  通过对2005年1月至2008年5月上海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结构和行为现状的深入分析发现,我国个人投资者总体上仍然不太成熟理性,风险意识不足,无论从投资基础知识还是心理上的准备都不充分。

  因此,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目的,并不是要限制某一类投资者投资于创业板企业的权利,而是通过适当的程序和要求,使投资者真正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具有一定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其对市场风险的认知程度总体上会高于新入市的投资者。特别是2007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一轮比较完整的市场周期,经历过此轮周期的投资者大多数具有或即将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验,对市场风险有较为深刻的感受,其相关投资决策会相对审慎。

  可以预见,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之后,通过制度安排,让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购买相应风险类型的产品,将有效降低市场风险,同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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