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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创业板上市规则彰显市场化特点

  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经征求意见后于日前正式公布。业界专家表示,和意见稿相比,正式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对保障独董履职、强化核心技术披露、高管离职锁定所持股、以及防止内幕交易等条款进行增添、修订,这些主要修改的部分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对创业企业公司治理的引导,也更加明确了企业违规后的处分。

  信息披露更严更透明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总体来看,此次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体现出更多的“创业板特色”,对信息披露要求更严、透明度更高,对中介机构监管更多,对投资者保护更具体。

  李大霄表示:“此前,虽然也在相关规则中引入了独董机制,但是在各方制衡的过程中,还有一些执行不到位的地方。此次上市规则的正式稿强调了独董的独立性,对独董工作会带来便利。”

  而对于董事、监事、高管离职时申请或申报锁定股份的条款的修改,专家认为,这是考虑到创业板企业的特殊性,因为创业板公司相对于成熟企业来说,是发展期,初创人的变动会增多,申报锁定很有必要。

  不过在个别条款的理解上,业内人士也产生一些小分歧,譬如,针对增加了要求公司强化核心技术相关内容披露的条款,李大霄认为,这是创业板企业比较关注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对于创业板等新经济模式,要求信息披露具体,更有利于公众了解,对定价的客观公正也起到很大作用;而平安证券投行董事总经理龚寒汀则认为,一些技术性企业的创新可能是传统技术上某个环节的改造和提高,一些技术也容易被模仿或者复制,这种情况下,充分披露核心技术可能会对创业板企业的市场竞争与经营带来不小的压力和挑战。

  制定思路市场化

  龚寒汀分析认为,在目前改革思路市场化的情况下,深交所创业板的制定和引导思路就是对还不成熟的创业板公司强化内部治理,不论是对独立董事、管理层运作的监督,还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均体现出创业板制度设计上的用心。

  她进一步表示,相对而言,创业板的公司要比主板公司的运行时间短,包括券商前期的辅导,很多民企没有规范运作的意识;而另一方面,一些创业企业融到资后,不知道如何合理利用。因此,上市规则总体上强调对创业板公司的内部规范治理,也让创业企业的领导者、各方参与者有章可依。

  被监管主体会有压力

  针对增加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条款,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人士认为,强调此款,客观上他们会有压力。

  创业板上市规则增加内容特别强调,负责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或者出具不当、不实的审计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对此,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光禄表示,首先,会计师事务所一直有这方面的准则规定及要求,会计师会依规则严格执行;其次,对于定期报告的及时性上,一般来讲,会计师事务所不会拖延报告。

  但他同时坦言:“创业板上市规则专门将此条款提出来,在及时性和客观性上加以强调,我们一定程度上会有压力。当然,前提是程序上没问题,我们就不会有问题。”

  李大霄对此评价说,由于创业板企业的经营或运营波动性较大,针对这些特征,此次创业板上市规则对中介机构约束加强,同时,公正性、客观性尤其是对定期报告的时间性的要求,均较为突出。这些规定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创业板公司规范运营,进而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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