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创业板信息披露和保荐制度较主板严格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2日 13:49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 曹西京

  5月8日,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板信息披露、股份限售、保荐机构责任、退市制度等进行了设计。业内人士认为,作为一个风险较高的市场,公司信息透明了,今后市场如何发展需看投资者门槛、交易制度规定等。估计创业板最早7月前后推出,之前,相关发行制度等有望陆续出台,创业板IPO开闸会给投资者带来心理压力。

  信息披露更及时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中介机构等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同时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时30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在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等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此外,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核心技术发生变化等情况。同时对“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只要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达到100万元就需进行公告。此外,上市首日信息披露更充分,年报等定期报告披露更及时,规定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

  退出和保荐制度更严格

  “征求意见稿”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作了明确规定,如上市前半年内以增资扩股方式入股的股东,上市12个月到24个月之间不能出售超过50%的股份,24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针对创业板业务规模小,发展可能不稳定的特点,创业板对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比主板延长一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新规则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市场炒作有约束但不能避免

  一家券商自营操作人员表示,对创业板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操作可能以私募和游资为主。某创投公司负责人称,新规则比较市场化,有利于中小公司融资。我国股市总是习惯炒“新”,新规则会对创业板股票的上市首日股价波动存在一定约束,但无法避免,毕竟“炒作”只是资金行为。同时有分析认为,作为主题投资策略,创业板推出一般意味着创投概念股票进入出货阶段,其风险值得关注。创业板的推出也意味着主板融资时机将近。

  海通证券证券信托高级分析师谢盐认为,创业板上市标准较低,正常情况下每年约有200家上市,每年发行规模将在200亿—300亿元,这将为证券业带来承销收入4.5亿元左右,同时对券商经纪业务有利。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