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规则再次征求业界意见 ,与会代表认为——
□ 本报记者 肖林秀 侯捷宁
为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意见和建议,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副总经理周明 5 月 11 日主持召开了第二次新闻座谈会,企业、创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参会,对上市规则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与会代表认为,上市规则非常适合中小企业,既充分体现了监管力度,又照顾到了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内容创新点较多,并力求在保护投资者与市场效率之间寻求平衡。
作为创业板的主体,企业代表的发言引起媒体的高度关注。多数企业代表认为,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一大亮点就是退市制度,但如果企业能够认真去经营企业,对三五年的锁定期限也无所谓。 深圳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坤江对此提出,能够上市的企业本身就具有较好的基础, 稳定的团队对公司的经营非常重要,因此上市规则对高管股份的锁定是较好的约束。
深圳雷杜生命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巨平也表示,创业板鼓励创业,而不是鼓励套现,通过锁定股份稳定实际控制人和创始人团队非常重要。
由于创业板企业更容易受市场影响,波动幅度比较大,因此企业普遍关心募集资金能否变更投资用途。 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汪书福首先谈到的就是这一问题:“ 创业板企业的新技术、新业务更需要靠人才、收购、并购去整合,发展更迅速,募集资金投向设定太紧,对公司发展很不利。”他建议募集资金按比例分成固定投向资金和并购资金。陈坤江也介绍,软件、IT业的技术变化非常之快,去年想好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今天就可能无法实施,建议在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对募集资金的用途予以一定的弹性。
《上市规则》对于创业板公司上市前股东股份的规定是:控股股东三年不能转让,其他股东一年不能转让。这就意味着创投机构的锁定期限是一年。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创新投资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李夏对投资人锁定期表示了赞同,他介绍, 虽然目前的制度设计跟国外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但相对中小板要好,比如上市前6个月以内入股,上市1年以后即可转让50%,上市两年后就可以全部转让,前进了一步,对创投有利,根据制度的要求创投可以安排自己的投资步骤,从而把投资关口逐步往前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