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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征求意见 凸显六大特色

  ⊙本报记者 黄金滔 周翀

  深圳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则》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应符合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等条件。(《规则》全文详见9-13版)

  以相对主板更细致的股份限售制度和更严格的退市制度为代表,《规则》的六大特点集中反映出创业板上市制度安排的审慎、创新、高效和市场化取向。

  在股份限售制度设计方面,《规则》力求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稳定与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之间的平衡,从三个层面予以规范,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须承诺自上市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属IPO申请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到24个月内,可出售不超过50%的所持股份,24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在退市方面,创业板的制度安排可谓严格。根据《规则》,创业板较主板新增了三类退市情形:一是上市公司财报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消除;二是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显示净资产为负,且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消除;三是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且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改善。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多元化退市标准之外,《规则》明确,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后可直接退市,而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同时,为避免无意义的长时间停牌,创业板对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包括:未按时披露年报和中期报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对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情形,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报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对财报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退市情形,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报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规则》对信息披露提出了严格要求,强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中介机构等的信披责任意识;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合理确定需临时披露事项的触发指标值等,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针对性;强调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其技术变化风险的相关信息;针对上市首日暴炒问题,强化了上市首日信息披露。

  为发挥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作用,《规则》采取了延长持续督导期、强化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责任等措施。

  此外,《规则》在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监管方面,提出了签署承诺书、违者受罚的规定;并首次强制引入独董选举累积投票制度,以期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昨日在《规则》新闻通气会上说,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没有先例。由于创业板广受关注,《规则》所涉内容重要,征求意见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厘清创业板规则设计诉求点,有利于创业板平稳推出。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的意见,对《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将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面条件的成熟程度,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创业板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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