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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保荐人责任小了 投资者风险大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3日 04:07  每日经济新闻

  皮海洲

  最近,证监会公布了修改后的《发审委办法》、《保荐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修改的内容来看,两个办法的修改显然是为即将推出的创业板作制度准备的。

  比较两个办法的修改,《发审委办法》无疑更值得肯定。比如,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将创业板发审委人数增加到35名,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并且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以保证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等,这些修改显然是适应创业板发展需要的。

  修改后的《保荐办法》也有值得肯定的,比如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较主板延长了1年。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这样的修改,考虑到了创业板公司规模小、风险高的因素,通过延长持续督导时间以提高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此外,为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作用,提升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创业板将实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跟踪报告制度等。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创业板的风险远大于主板,保荐机构与保荐人理应承担比主板市场更大的责任,但是《保荐办法》的修改却未能体现这点。比如规定“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条款不适用于创业板。这一修改显然减轻了保荐人的相关责任。本来,《保荐办法》比较缺乏的就是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人的惩处措施,使保荐机构与保荐人基本上处于无责或责任很小状态。如今,修改后的《保荐办法》连发行人上市当年业绩大幅变脸这样的事情也不追究保荐代表人的责任,这是保荐制度的进步吗?

  其实,正是由于创业板企业业绩具有不稳定性,所以这才需要保荐机构来精心挑选合适的企业上市。并且根据创业板的门槛设置,那些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基本上也是发展相对成熟的企业。这样的企业,虽然也会出现业绩波动现象,但在企业正常发展的情况下,出现业绩下滑50%以上的可能性甚小。因此,《保荐办法》根本就不该在创业板取消这一条款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

  当然,《保荐办法》作出如此修改是用心良苦:那就是让保荐机构与保荐人放胆保荐,不要担心相关公司业绩变脸。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为中小企业上市提供方便的,这一点从《保荐办法》允许创业板在保荐代表人签字权问题上突破“一次一家”的限制中也可以得以印证。尤其应该重视的是,在不追究保荐人业绩变脸之责的背景下,保荐人完全可以将一些业绩不佳的中小企业包装上市,如此一来,创业板公司的质量就更加没有保证了。

  所以,《保荐办法》的修改,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保荐人责任的同时,也给投资者带来了更大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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