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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新规助保荐人负责任履职

  证券时报记者 孙勇

  本报讯 证监会昨日下发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板保荐业务做出不同于主板和中小板的三项新规定。对此,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专家一致认为,新规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也让保荐人更有道理地承担起相应责任,从而有利于创业板的平稳推出和长远发展。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胡华勇表示,三项新规定,适应创业板目前的定位和基本特征,而不能用是否“宽或严”的标准进行判断。相对于主板和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具有的特点是:脱离了最初的创业成长期,但远远没有成熟。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高成长性和高风险性并存。因此,新规要求延长保荐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督导期至3年,并建立保荐人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跟踪报告制度,很有必要。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同比下滑50%,将不追究相关保荐人责任”的规定,胡华勇认为,这也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波动高的特点,同时有利于保荐人以更平和的心态,履行专业职责。

  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龚寒汀表示,创业板保荐业务的三项新规定更加务实,让相关保荐人更有道理地负责。她说,对于延长保荐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督导期,业内一直有心理准备。加强保荐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跟踪报告,实际上借鉴了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中立评级机构的跟踪评级制度。这个制度对于《保荐办法》来说是一种创新,但在资本市场实际上存在已久。尽管如此,她仍然高度评价这个制度对于创业板的平稳推出和长远发展的保驾护航作用。龚寒汀表示,对创业板保荐人的责任作出了某些豁免,合乎实际。“毕竟,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发展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它的商业模式和赢利模式都带有先走一步的色彩,成败缺乏前车之鉴,对于其业绩的高波动,保荐人不应该承担太多的连带责任。”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负责人蔡铁征也认为,三项新规定明确和细化了保荐人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责任。尽管相对于主板和中小板,保荐人在创业板业务上承担的责任和压力更大,但是这个责任和压力的增加幅度,是可以接受的。他认为,三项新规明确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方向,今后,“更加透明化”将成为创业板上市监管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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