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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准入门槛设置宜慎重

  宋一欣

  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3月31日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的规定有可能出现与现行《证券法》与《反垄断法》规定不符的情形,有可能出现歧视中小投资者之嫌。《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反垄断法》第37条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在中国证券市场,包括自然人、部分法人机构组成的中小投资者,及包括各类基金在内的大机构投资者,是其两大主要构成,从资金面上或许是后者为主,但从数量上前者占绝对优势,在证券市场的发行与交易中,不应撇开大多数中小投资者而自行其事,却应当反之,即尽可能照顾大多数投资者的权益。同时,也不应在中小投资者中间设置栅栏而人为阻隔部分中小投资者实施投资,这样做的后果,只可能为中大投资者的投资,提供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方便。

  如果作个不乐观的预测,该条款实施后,是否会产生投资者因存在投资歧视而要求进行反垄断调查,甚至出现相关行政诉讼,也未可知,这样,或许好心却办了坏事。故监管部门具体实施该条款时,宜慎重。我认为,创业板投资者准入门槛值得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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