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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应匹配集体诉讼辩方举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1日 02:54  第一财经日报

  经过长达10多年的筹备,中国“纳斯达克”终于起步。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意味着创业板有望于5月1日起正式开启。

  从去年初证监会发布创业板规则征求意见稿,到如今创业板落地在即,一年多的时间里,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多的变化,但中国推进创业板建设的初衷并没有改变。创业板的问世,必将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过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落实自主创新型国家战略的一件大事。

  众所周知,多年来,围绕着创业板的推出,争议从来不曾断过。产生诸多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推出创业板可能带来很多风险,既包括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也包括创业板本身的命运风险。创业板要不要建设,怎么建设,无论在政界、学界,还是投资界与产业界,都曾见仁见智,莫衷一是。

  值得庆幸的是,在各类纷繁复杂的争论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主流意见的清晰脉络,即可以通过中国“纳斯达克”的建设,完善资本市场的层次与结构、拓展资本市场的深度与广度。同时,借助推出创业板,将点燃许多创新型企业的创业热情与融资热情。

  如今,决策者下决心要做好这件事情,并且选择了一个恰当的时机。谓其“恰当”,是因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本身看,经过多年筹备,创业板的问世,当属水到渠成。从中国经济的一些具体情况观察,对于为数不少的充满活力的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中小企业来说,这将是打通融资渠道的一个重要契机。反过来说,推出创业板已是时势所需,若一再犹疑不决,将会带来不必要的负面成本。也正因如此,过去二年中本报不断呼吁尽早推出创业板。

  在创业板即将落地之际,相关各方的任务与挑战将会更重。尽管创业板筹备时间长,很多问题考虑得较充分,但纸面上的东西一旦转为实践,工作依然千头万绪。比如,包括管理层与交易所在内,都将需要在陆续颁布各类具体规则的同时,加强对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进行培训,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和投资者介绍创业板特点和相关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创业板投资风险。在推出创业板的前后时间里,对投资者教育,尤其是一项紧要的任务。

  有学者认为,创业板是为机构投资者准备的,不太适合个人投资者投资。“办法”中也提出,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但不论如何,加强投资者教育,都是管理层必不可少的功课;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都是上市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经过主板市场熏陶多年,投资者对于“买者自负”的理念并不陌生。然而,必须看到,创业板自有区别于主板的不同特点,其高风险性与生俱来。更低的门槛、更容易被操纵的股本数量,等等,使得创业板必然是高风险的聚集之地。创业板的建设要取得成功,不是说要怎样去隔离风险,否则,创业板就不成其为创业板,但是投资者身上又不能被强加上本不该承受的风险。

  这也就是说,面对创业板可能带来的各类风险,要有更具针对性的办法。就现实而言,在强调投资者教育和提示风险的同时,宜在上市资源选择以及完善多层次监管体系等方面共同着力,来为创业板的建设“护航”。可以这样说,创业板建设的成败,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防火墙”的设计与执行究竟能否到位。

  不难发现,围绕这些方面,“办法”中均有涉及,且亮点明显。如“办法”既在发行条件方面提出定量标准与定性规范要求,又强化了保荐人责任;既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也强化信息的披露;既强化控股股东责任,又将监管权能前移,加强了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如此等等,也反映出管理层在汲取主板经验的基础之上,也吸收了来自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社会各界针对创业板规则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各种有益的反馈,在“办法”中不难窥见。这无疑是社会智慧的一种开放性的吸纳。

  由于创业板的特点,上市企业易被操纵,因此未来加大对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极为必要。同时,创业板的建设,在具体操作上不必激进前行,不妨边试边行,走一条稳健的发展之路。

  值得指出的是,推出创业板也是完善证券市场法制改革的契机。如匹配集体诉讼和举证责任在辩方制度,应是在管理办法之外的法制建设任务。倘若能借创业板推出这些制度,那将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大幸事,创业板也必将成为资本市场进步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这是我们长期以来坚持的态度,也是我们的深切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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