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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就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并强调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
答: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板主要服务对象是自主创新型企业和其他成长性企业,其在发行条件、信息披露、持续监管方面较之主板存在差异,需要在统一的发审委制度之下,根据不同层次市场的特点设立单独的发审委,体现审核专业化的要求。因此,对原《发审委办法》第二条进行修改,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
同时,考虑到创业板审核工作的特殊性,拟对原《发审委办法》第七条进行修改,通过主板发审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的规定,强调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提升专业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