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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建立信息披露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4日 20:36  证监会网站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就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建立创业板信息披露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的情况。

  答:拟修改的《保荐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保荐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持续督导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持续督导的主要内容是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等。

  此外,拟修改的《保荐办法》还规定,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通过《保荐办法》的上述修改,创业板将建立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目的在于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作用,提升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将保荐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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