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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就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何调整延长创业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期间?
答:考虑到创业板公司规模小、风险高,创业板适当延长了持续督导期间。拟修改的《保荐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这样的规定较之主板,分别延长了一个会计年度。通过延长持续督导期,强化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责任,提高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创业板公司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