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窦红梅)昨天,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尤其是超募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备忘录,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同时在审议程序上要求该议案取得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且保荐机构明确表示同意。
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上市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之前,还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尤其对于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20%的,特别规定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J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