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强化风险披露 强化成长性披露
早报讯 昨晚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强化了对风险因素披露要求。
证监会指出,与主板相比,《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准则》主要有四大变化,一方面创业板公司成长性较强,经营机制更为灵活,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多元化特征更为突出,同时,经营不确定性大,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根据创业板公司的这些特点,增加了新的披露要求。具体为: 强化对公司披露核心竞争能力以及变化的披露要求;增加对公司研发有关情况的披露内容;强化对公司成长性情况的披露,并与发行有关文件相衔接;强化对无形资产情况的披露。
另一方面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小,准入门槛较低,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经营不确定性大,因此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准则》中强化了对风险因素的披露要求,特别是要求强化退市风险的警示。
此外,《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准则》还强化了对公司投资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对超募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要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产生的超募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的,要求公司说明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计划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以及超募资金的节余情况。另外,还增加了对上市公司持有金融资产情况的披露要求。
最后,为降低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提高信息披露效率,制订过程中对年度报告披露内容进行了梳理,尽量减少重复披露。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准则》还适当调整了体例结构,考虑到体现创业板公司特点和风险的主要内容在董事会报告中,是投资者的关注重点,因此将其提前,放在“财务数据和摘要”部分之后。同时由于该部分包含许多财务数据分析的内容,因此也便于查阅和对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