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板”制宜 实行适应市场需要的监管方式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详解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热点问题
因“板”制宜 实行适应市场需要的监管方式
接下来将陆续发布针对创业板上市企业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创业板保荐机构、创业板公司超募资金等的监管细则,其中包括针对创业板特殊行业制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随着首批创业板上市公司即将于本月30日挂牌上市,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思路是: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重点,以保荐机构为切入点,防治并举,统筹兼顾。此外,还将结合现有主板上市公司监管框架,探索新思路、新制度和新机制,实行适应市场需要的监管方式。
认真安排后续监管措施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上述特点使监管工作面临很多新的课题和挑战,需要监管部门深入分析其运作的内在规律和风险因素,采取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监管措施。”上述负责人表示。
他指出,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是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市场,与主板之间在服务对象、准入指标、运行制度和风险特征等方面有若干明显区别。创业板拟上市公司成长性较强,经营机制更为灵活,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多元化特征更为突出。同时,此类公司股本规模小,经营不确定性大,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公司治理基础相对薄弱,更易出现股价异动,对信息披露的专业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要求更高。
因此,他认为,创业板公司上市在即,其能否健康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推出后是否能够平稳运行,后续监管是否有效。“监管系统有关部门将周密组织,认真安排,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予以推进。”
创业板监管思路明确
根据我国创业板市场和上市公司的特点,该负责人表示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思路非常明确,即: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重点,以保荐机构为切入点,防治并举,统筹兼顾。通过努力,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的关系,使创业板真正成为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的平台,不断培育优质上市公司。
与此同时,该负责人还表示,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较主板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专业性强,公司治理基础较为薄弱,股本规模较小,经营不确定性增加,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难度加大。“我们将结合现有主板上市公司监管框架,统筹考虑,探索新思路、新制度和新机制,树立合乎实际的监管理念,采取科学有效的监管手段,实行适应市场需要的监管方式。”该负责人强调。
创业板监管框架清晰
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有了明确的监管思路后,清晰的监管框架也已经形成。
据该负责人介绍,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框架将依托原有上市公司监管体系,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将负责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检查、督促、协调”的职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将负责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一线监管工作,上市公司监管部、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合力监管的工作机制。
在监管制度方面,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体制已经基本形成以公司治理为关键点,以辖区监管责任制、综合监管体系和快速反应机制为主要内容的监管制度体系,并通过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已经初步显示了其优势,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方面将继续发挥上述制度体系的作用,并在监管实践中逐步深化完善。
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证监会已建立包括日常监管、立案稽查、行政处罚、移送司法等各环节的联动监管与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将加大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
逐步完善信息披露规则
“在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方面,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将沿用主板信息披露规则,另外将针对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在某些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上述负责人明确了创业板的信息披露将有自己的特色。
首先是要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增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将制订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披露内容和披露标准,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和有效性。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发布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目前,证监会正在就创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制订相关规则,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其它信息披露规则也将根据创业板实际情况陆续制订发布。
其次,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中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较为新颖、行业与其他公司差异较大的情况,将有针对性地研究制订特殊行业的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三,创业板上市公司运行一段时间后,监管部门将对信息披露规则进行进一步梳理,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和补充,并研究探索更加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披露方式,逐步完善创业板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此外,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该负责人也详细进行了介绍,他指出,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在遵循目前主板上市公司治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将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督促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将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实现防范与惩戒相结合,教育与治理相结合;另外,在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将研究制订更为灵活有效的安排,以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
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对于目前市场上比较关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募集资金的使用问题,该负责人也明确了表明了监管部门的态度。
他强调,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借鉴主板、中小企业板监管经验,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进行集中管理。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建立中国特色创业板
“在进行创业板上市公司前期工作准备的同时,我们对境外主要创业板市场的监管情况以及主要制度特色进行了研究和总结。”该负责人指出,对境外创业板市场的初步研究和总结,为中国的监管制度设计提供了参考。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情况、市场机制、创业企业特点不同,很难有一套适用于各国市场的通行的监管制度,关键在于制定适合本国市场和上市公司特点的监管制度。
因此,为做好中国创业板监管制度建设工作,证监会已对部分拟上市公司进行了调研,同时开展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专题研究工作,目前正按照进度安排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