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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创业板在估值上存在风险 严格退市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7日 02:06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包兴安

  深交所副总经理周明16日表示,深交所将重点加强对创业板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强化保荐代表人的督导责任,严格退市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努力将创业板打造成为“诚信之板”、“创新之板”。

  周明说,创业板有5个风险:第一是整个经营上存在的风险,创业板的规模比较小,受市场的变化、市场的影响冲击比较大。第二个风险,在技术上存在风险,虽然创业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比较强,但有些技术可能产生失败或者是被别的新技术所替代,甚至出现有些核心的技术人员可能流失等问题。第三个风险,规范运作方面的风险,创业板民营企业比较多,还有一些家族企业,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明显,所以在规范运作方面比较容易出现风险。第四个风险,在估值上的风险。无论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在估值定价上有的很难把握,因为创业板有很多的新型的行业,还有很多新的经营模式,估值来讲不一定能够估得很准。第五个风险,股价波动的风险,因为股本小,股价容易被操纵,容易引起炒作。

  周明表示,因为已发行的28家创业板公司是计划募集资金70.78亿元,实际募集资金154.78亿元,就是说实际募集资金超出了计划募集资金的1.19倍。所以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问题尤其是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问题,我们规定了创业板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工作,并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制度,对于变更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和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的用途事项,严格履行相关的程序和信息披露的义务。

  周明表示,确实创业板家族企业比较多,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有可能会导致公司内部决策和上市公司的利益受到影响,为了防范因一股独大引起的董事会决策流于形式,重大事项全由董事长一人做主的风险,强化了董事会的决策审批,强调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要求《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具体的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对董事会的章程加以剥夺或变更,董事会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也要求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是联签制度。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周明还指出,针对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和面临的风险,深交所将借鉴中小板监管的成功经验。首先要坚持“从严监管”的理念不动摇;其次要坚持“监管创新”,针对创业板运行的实际情况不断地去完善制度、推进创新。

  周明说,要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发挥,整个创业板的监管要充分发挥保荐机构的督导作用、发挥中介机构包括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来共同把创业板公司监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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