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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超募资金应用于主营不得投资炒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6日 06:47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本报讯 (记者 李龙俊) 深交所昨日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即日起施行。《指引》充分借鉴了目前主板和中小板的监管经验,同时还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

  其中,针对创业板公司目前出现的普遍超募资金现象,《指引》规定超募资金应同样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而且应当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公司最晚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做出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为保证创业板上市公司保持持续的核心竞争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指引》规定创业板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者由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

  为防范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的重大风险,《指引》规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此外,为规范特定对象的采访和调研,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指引》规定上市公司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时,要求董事会秘书全程参加,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指引》鼓励公司将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的相关情况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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