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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创业板募集资金要持续督导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4日 07:32  证券日报

  该负责人称,保荐机构要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情况进行持续督导并发表独立意见,绝大多数公司的定价低于询价对象报价的中位数,询价过程中没有对价格进行窗口指导,发行市盈率可能会较中小板企业偏高

  □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3日表示,针对创业板公司的可能超募情况,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情况进行持续督导并发表独立意见。创业板发审办下一步将以持续监管意见函的方式,提请持续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密切关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监管。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遵循谨慎性原则,10家公司中,绝大多数公司的定价低于询价对象报价的中位数。但是由于这10家公司是首批发行的创业板企业,市场对公司成长性的反应非常正面,因此发行市盈率可能会较中小板企业偏高。

  该负责人还强调说,在特锐德等10家首批发行的创业板公司询价过程中,证监会尊重市场和投资者的参与意愿,没有对价格进行窗口指导。

  “鉴于创业板企业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的特点,证监会建议投资者关注创业板公司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同时,证监会将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详细披露定价过程,并充分揭示风险。”该负责人说。

  她同时表示,考虑到可能会出现发行价格偏高的情况,10家公司的发行量都是接近法律规定的最低线。即使如此,由于发行价格偏高,募集资金量仍可能超过项目资金的需要量。因此在创业板招股说明书的准则中,对超出项目资金需要量部分的资金使用计划,作出了明确的披露要求。同时,证监会还将要求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对上述资金的使用计划做进一步的披露。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的募集资金只能投资于主业并且要有明确的用途。同时,公司要制定严格的专户制度,保荐机构要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并发表独立意见。”该负责人称,下一步证监会将会以持续监管意见函的方式,提请持续监管部门在后续的监管中对创业板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密切关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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