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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告书须特别提示风险

  深交所修订股票上市公告书格式指引

  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

  本报讯 昨日,深交所发出通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以规范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有效性。此次修订指引,主要增加了创业板发行人的特别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自9月15日起施行,深交所于2009年6月发布的文件同时废止。

  该《指引》主要对股票上市情况,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股票发行情况,财务会计资料,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以及其他重要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指引》还规定,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将上市公告书的提示性公告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提示性公告应当披露下列内容:“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XXXX年XX月XX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全文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供投资者查阅。”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包括股票简称、股票代码、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还应当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与提示:“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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