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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快马加鞭 首批上市企业最快10月底可现身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1日 07:17  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于海涛  北京报道

  创业板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7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称,自7月26日起,将正式受理创业板发行申请。

  “审一个企业要2-3个月的时间,7月底受理材料,中间不出其他的问题,顺利地往前推进的话,第一批创业板企业的挂牌10月底或11月初是比较保险的。”7月14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创业板发行审核培训座谈会”上表示。

  对于市场关注的首批挂牌企业数量,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20日的新闻通气会上表示,证监会曾进行过两次摸底调查,约有50-100家企业有意向争取首批挂牌。当然,根据各保荐机构准备材料进度不同等因素,实际情况可能略有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初期证监会将侧重六大行业的企业,即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环保节能、现代服务等领域。

  受理程序厘清

  根据证监会的安排,将于7月26日起“依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受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26日是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安排此时是为“防止在周一受理出现拥堵”。

  目前看,受理创业板IPO申请的各项程序已经厘清。

  从时间上算,按程序,证监会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这时候主要看保荐机构准备的材料是否齐备,来决定是否受理(IPO申请)。”该发言人说。

  按要求,除企业的申请材料、招股说明书和发行保荐书外,保荐机构还应当出具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创业板项目工作日志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于申报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证监会将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措施。

  同时,创业板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中,财务资料的报告期为最近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中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报送日至到期日)应不少于3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创业板发审过程中将征求地方政府的意见,即证监会有关部门在受理IPO申请材料后,向地方人民政府发函,就发行人发行股票事宜征求意见,以使地方政府能够把关。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人要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相关部门在正式受理IPO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将给到保荐机构反馈意见。保荐机构依照此意见对材料进行补充、修订,同时要于回复意见并修改申请文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相关附件。经该部门复核后,提交发审委。

  目前,证监会公示了创业板发审委候选人名单,在35名委员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3名,沪深证券交易所2名,证监会以外专职委员21名,兼职委员9名。

  根据程序,公示的同时,相关部门将对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候选人的执业情况进行核查;之后将汇总整理的候选人基本情况和执业情况提交创业板发审委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定;然后是将拟聘请的委员初步人选分别向财政部、司法部发函征求意见;最终将拟聘请的委员初步人选报证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决定后聘任。

  证监会副主席姚刚7月14日在“创业板发审制度培训会”上表示,创业板发审委将于8月正式组建完成,按前述证监会受理IPO材料时间推算,应有充裕的时间组建。

  “优中选优”

  对市场普遍关注的创业板首批企业家数,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明确表示,此前曾专门进行过两次摸底调查,情况不太一致,但总体看,约有50-100家企业相对符合条件并有意向争取首批登陆创业板。

  按照“批量上市”的预想,首批企业应在这些企业中产生。而证监会也对保荐机构提出“优中选优”的要求。

  一是确定了“突出创业板定位和板块特色”的行业范围,即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环保节能、现代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及其他领域成长性特别突出的企业,以及在技术、业务模式上创新性比较强、行业排名靠前和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企业将受到重点关注。

  二是促使保荐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筛选,对保荐代表人申报数量做了制度安排,即要求两个保荐人同时只能报一家企业。在该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创业板企业发行前,证监会暂不受理由其推荐的其他创业板企业IPO申请。当然,该保荐人做主板项目与之不冲突。

  “确保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质量,同时防止推荐企业过多带来一哄而上的市场风险。今后,我会将根据创业板市场运行情况决定是否对该项规定作适当调整。”该发言人说。

  此外,在受理材料第一周申报的保荐机构,如果申报数量超过一家,要对其申报企业按照推荐顺序进行编号排序,并在排序文件加盖公司公章,以供参考。

  本报记者了解的信息显示,目前,主板排队的企业已有400多家,按最多每年发行150家计算,也要两年多才能消化完毕,故有的拟上中小板企业想转上创业板。

  对此,该发言人表示,已申请在主板(包括中小板)发行上市的公司,在符合创业板发行条件和创业板市场定位的前提下,可自主选择转申请到创业板发行上市,但应按规定,先撤回主板发行申请,再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完善申请材料后,按创业板程序申报材料。

  当然,对此类“转板”企业,与新申请企业同等对待,未有受理和审核上的特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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