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证监会3日发布《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创业板启动工作又进一步。这两份充分突出创业板特色的操作性“模板”,既是对创业板公司申报文件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也体现出监管部门对创业板的监管理念,那就是提升创业板信息披露水准,强化申报和披露各方责任,更好克服创业企业天然的信息不对称,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市场公平。
创业板在我国是全新市场,创业企业有不同于主板公司的诸多特点,两者市场定位侧重不同,在发行人条件和投资者适当性方面规定了不同的“准入”门槛。对创业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既充分借鉴了主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在内容、框架和格式上与主板尽量保持统一,同时,又尽量突出创业板特色,适应创业企业的特点,以体现保护创业板投资者和维护市场公信力的宗旨。
如果说主板企业代表中国经济的实力,创业企业就代表中国经济的活力,代表中国经济的明天。监管部门大力支持创新成长性创业企业的发展,利用资本市场为创业企业提供科学、有效的服务,例如,“募集资金运用”方面,在防止挪用、乱用的前提下,对资金具体运用不做过多限制,体现灵活性,不仅可以扩大现有产品的产能,也可以用于开发生产新产品;既可以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资,也能用于提升服务能力、拓展市场营销、扩充人力资源等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支出;不仅可以用于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也可以用于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企业股份;既可以用于偿还债务,也可以用于补充运营资金。(下转A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