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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4)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03日 19:16  证监会网站

  第九十六条 募集资金直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并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下列内容:

  (一)投资概算情况,预计项目投资规模及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如购置设备、土地、技术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

  (二)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生产方法、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选择,主要设备选择,核心技术及其取得方式;

  (三)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及能源的供应情况;

  (四)投资项目的竣工时间、产量、产品销售方式及营销措施;

  (五)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

  (六)投资项目的选址,拟占用土地的面积、取得方式及土地用途;

  (七)项目的组织方式、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九十七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在披露第九十六条内容的同时,还应披露:

  (一)合资或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股东、主营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合资或合作方的出资方式;合资或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可能对发行人不利的条款。

  (二)拟组建的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组织管理和控制情况。不组建企业法人的,应详细披露合作模式。

  第九十八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企业股份的,应披露下列内容:

  (一)拟增资或收购的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增资资金折合股份或收购股份的评估、定价情况;

  (三)增资或收购前后持股比例及控制情况;

  (四)增资或收购行为与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的关系。

  第九十九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资产的,应披露下列内容:

  (一)拟收购资产的内容;

  (二)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定价情况;

  (三)拟收购资产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若收购的资产为在建工程的,还应披露在建工程的已投资情况、尚需投资的金额、负债情况、建设进度、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一百条 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的,应披露偿债的总体安排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财务费用的具体影响。

  第一百零一条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发行人应披露补充营运资金的管理运营安排,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和对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作用。

  第一百零二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入其他用途的,应披露具体的用途及影响。

  第一百零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项目能独立核算的,发行人应审慎预测项目效益,分别说明达产前后的效益情况,以及预计达产时间,并充分说明预测基础、依据。项目不能独立核算的,应分析募集资金投入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十二节 未来发展与规划

  第一百零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及发展目标,说明发行人在增强成长性、增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优势(净值,档案,基金吧)等方面拟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 发行人应当结合募集资金运用,审慎分析说明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及在增强成长性和自主创新方面的情况。分析说明可能涉及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现有产品或服务升级、进行技术开发和持续创新、加强管理和技术团队建设、改善公司财务结构等情况。

  第一百零六条 发行人应结合在行业竞争和业务经营方面存在的主要优势及困难,谨慎、客观分析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对报告期内已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应分析其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目前已经存在新的趋势或变化,可能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分析具体的影响。

  第一百零七条 发行人披露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应当具体明确,应说明规划和目标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主要困难,确保实现规划和目标拟采用的方法或途径。

  第一百零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上述业务发展规划和目标与现有业务的关系。若实现上述规划和目标涉及与他人合作的,应对合作方及合作条件予以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发行人披露的规划、目标、措施以及相应的分析,应与招股说明书其他相关内容相衔接。

  第十三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及其履行情况。合同内容应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

  (七)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附带条款和限制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住所、生产经营情况、与发行人有无关联关系、以及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

  (二)主债务的种类、金额和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采用保证方式还是抵押、质押方式;采用抵押、质押方式的,应披露担保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相关情况;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间;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其他对担保人有重大影响的条款;

  (八)担保履行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的,应予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包括: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诉讼或仲裁请求;

  (三)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四)诉讼、仲裁案件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如不存在,应作明确声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十四节 有关声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荐人(主承销商)应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签名,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加盖公章。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发行人律师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第一百二十条 承担验资业务的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验资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验资机构加盖公章。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准则所要求的有关人员的签名下方应以印刷体形式注明其姓名。

  第十五节 附 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结尾应列明附件,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附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发行保荐书(附: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四)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五)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六)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七)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八)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九)公司章程(草案);

  (十)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十一)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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