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正式发布创业板投资开通手续15日起办理
证券时报记者 于扬 张媛媛
本报讯 创业板市场规则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在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昨日由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并自7月15日起施行。作为《暂行规定》的配套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和《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昨日亦分别由深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并于7月15日起实施。(相关文件见A11版)
上述三个办法的发布尽管从理论上意味着从7月15日起投资者即可办理开通创业板交易的相关手续,但是业内专家提醒称,投资者暂不用急着立即去办理,更不必扎堆,因为后续还有许多工作需要1—2个月左右的时间,下一步也会不断有各种细则发布。而具体到每一家证券公司何时能开始受理、怎么受理,也要看各家公司自己的统筹安排,合理分布时间,这是一项“有起点、没终点”的工作。
据悉,在此前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中国证监会通过向市场公开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召开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座谈会的方式,广泛征求对《暂行规定》及其配套规则的相关意见。到6月23日截止时间,通过各种渠道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06条。
相关意见主要集中于具体操作环节,例如:明确机构投资者如何参与创业板市场;明确对风险揭示书签署及办理的具体要求;制定统一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标准等。此外,还有一些文字修改意见。证监会及相关单位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于其中大部分意见,通过修改规则或者纳入后续安排的方式予以了采纳。还有个别意见提出,建议增加对投资者资金条件要求、延长交易经验年限要求,以及“目前市场投资者已有风险意识,无须签署风险揭示书”等,考虑到适当性管理基本要求在相关规定起草时已做了充分论证,以及创业板市场所具有的风险特征等情况,经综合考虑后未予采纳。
综上,除了将在后续安排中吸纳的有关意见外,具体修改情况是:《暂行规定》基本维持了原有表述,仅做了个别文字修改;《实施办法》做了6处文字修改;《必备条款》共做了12处文字修改。据悉,深交所随后还将发布详细的“操作指引”,协会也将在后续工作中全面推进对投资者风险测评的整体工作。
针对《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统计显示,截至6月23日,深交所共计收到各界反馈的意见72条,最后归纳为31条意见,其中全部采纳及部分采纳意见25条,占比81%。
《实施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明确了“交易所”含义,将第五条明确交易经验和交易所的表述,改为“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二是增强对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的监督,对第六条的内容作了补充,改为“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客户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该揭示书一式两份,由会员经办人员见证客户签署并核对相关内容后再予签字确认;三是文字描述与规则保持一致,第十六条略作文字调整。
据深交所有关人士透露,深交所在后续发布的相关操作指引中,将会对市场关于针对一些特殊情况是否可以由券商上门提供服务或委托代理人代签风险揭示书的建议予以明确。这位负责人透露,深交所对上述“特殊情况”将做出较为严格的规定,如投资者年龄较大、确实行动不便等,证券公司可以提供上门服务,但会要求证券公司注明签署地点、原因等;对于一些确实因在国外等情况无法到现场签署而要委托代理人代签的,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