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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7月15日起可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02日 01:40  证券日报

  证监会发布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配套规则

  券商可根据自身准备情况接受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交易的申请;深交所稍后将针对具体操作环节发布操作指引

  本报记者 侯捷宁

  在业界广泛的征求意见后,7月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 作为相关的配套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和《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并自本月15日起施行。

  经过半个月的征求意见,《暂行规定》基本维持了原有表述,仅做了个别文字修改。《实施办法》做了6处文字修改,《必备条款》做了12处文字修改。

  据了解,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通过向市场公开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召开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座谈会的方式,广泛征求对《暂行规定》及其配套规则的相关意见。到6月23日截止时间,通过各种渠道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06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意见主要集中于具体操作环节,例如:明确机构投资者如何参与创业板市场;明确对风险揭示书签署及办理的具体要求;制定统一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标准等。此外,还有一些文字修改意见。证监会及相关单位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于其中的大部分意见,通过修改规则或者纳入后续安排的方式予以采纳。

  还有个别意见提出,建议增加对投资者资金条件要求、延长交易经验年限要求,以及“目前市场投资者已有风险意识,无须签署风险揭示书”等,对于此类建议,证监会根据创业板市场所具有的风险特征等情况综合考虑后未予采纳。“2年的交易经验的安排非常合理,不需要做调整”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这样表示。

  记者了解到,对于上述提出意见比较多的具体的操作方面,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于近期共同出台相关的具体操作指引,这份指引将收纳此次征求到的修改意见,将会对市场关于针对一些特殊情况是否可以由券商上门提供服务或委托代理人代签风险揭示书的建议予以明确。对于上述“特殊情况”将在指引中做出较为严格的规定,如投资者年龄较大或是确实行动不便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可以提供上门服务,但会要求证券公司注明签署地点、原因等;对于一些确实因在国外等情况而无法到现场签署而要委托代理人代签风险揭示书的,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此外,从本月15日期,《暂行办法》及配套规则就正式实施,这也表明了投资者就可以办理开通创业板交易的相关手续。但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投资者暂不用急着立即去办理相关手续,也不必扎堆,因为后续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完善,可能还会需要1-2个月左右的时间,下一阶段还会有各种创业板的相关细则发布。同时,具体到每一家证券公司何时能开始受理、怎么受理,也要看各家公司自己的统筹安排,具体业务的准备情况,这是一项“有起点、没终点”的工作,因此不必急于一时。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还属于新生事物,在很多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中国证监会也将根据相关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并加以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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