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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投资者准入规定定稿 两年经验未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02日 00:26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于海涛北京报道

  7月1日,创业板准入方面的“一拖二”三个配套规则正式发布,并于7月15日正式实施。之后,投资者即可到证券公司营业部申请办理开通创业板交易的相关手续。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未做过多修订,比如最关键的“投资者两年投资经验”的要求仍维持原来规定。

  正式稿还增加了一项内容,即“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的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未达到标准,则证券公司不对其开通创业板交易”。

  同时,为增强证券公司、投资者以及相关各方的可操作性,下一步深交所将会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出台更具体的操作指引。其中将规定特殊情况允许投资者在提供经公证的授权书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签署风险揭示书。

  特殊情况可委托办理

  来自证监会的信息显示,截至6月23日,共收到反馈意见106条,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关于基本要求,比如有人提出两年投资经验是否太短,希望更长一点,比如五年甚至十年;还有提到只要求投资经验不考虑资金要求是否不够完整。

  “提高年限或增加资金要求,在原来公开征求意见时已做了说明,在起草时也做了充分论证,故暂时维持原来规定。”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通气会上说。

  第二类是具体操作,如风险揭示书的签署方式,怎么签署,要不要到现场等;关于首笔股票交易怎么来认定,需要交易所明确操作方面的意见。

  针对此类意见,深交所将会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台操作指引,对机构怎么参与、两年投资经验的计算细节、新股申股算不算投资经验、继承或赠予得来的股票怎么算、个人账户认定等细节问题,在该指引中都将得到明确。

  实际上,此指引将作为指导证券公司具体操作的业务指引。也就是说,尽管原则上此次规定自7月15日实施之后投资者即可到营业部办理开通创业板交易手续,但证券公司何时开始受理,怎么受理,还要看各家证券公司给客户的服务指引。

  根据监管部门的安排,在创业板相关规则发布完毕后,将留有充足时间给证券公司,并要求其在提供服务时合理引导投资者合理分布办理手续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必须本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原则虽未做修订,但在下一步将发布的操作指引中规定了“特殊情况”。

  “比如投资者在国外回不来也可以提供经公证的授权书,由代理人来签订,在法律上视同自己对风险揭示书认同。”深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通气会上说。

  同时,对于年龄过大或身体确实不方便等几种情况,指引中将允许证券公司对其提供上门服务,派经办人员上门去签署相关文件,但要求在风险揭示书上注明签署地点,并有经办人签字。

  协会统一投资者信息测评

  此次投资者准入规则中,唯一增加的一条是《实施办法》第四条,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的投资者,如果提供的信息未达到标准,则证券公司不对其开通创业板交易。

  “这是投资者应该履行的责任,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需要投资者支持和配合。”上述深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过程中,曾有投资者提出,希望证券公司在搜集客户信息并对能力做测试时给出统一的测评标准或收集信息的表格。

  深交所人士明确表示,暂时不准备提供标准。因为目前从整个行业来说,无论从业务管理还是技术准备上,基础还比较薄弱,还需要更多一些时间的准备。

  实际上,建设投资者信息及风险测评体系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推进。其目标即是“适当性原则”,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不同风险偏好及承受力的投资者。从这个角度而言,此体系将不仅能适应创业板,也要适应其他新推出的产品或金融服务。

  深交所人士表示,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将不受此体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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