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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民“过堂”后可炒创业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0日 14:18  扬子晚报

  “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市场,原则上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前天,证监会出台《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回应了此前壹财经维权律师宋一欣对“创业板投资门槛30万元”的质疑。宋律师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给了普通投资者平等的参与创业板的机会,符合法律精神,且没有硬性规定必须有两年以上股龄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有一定灵活性,是可以接受的。

  律师:门槛卡在投资经验可接受

  4月14日,本报A17版曾以《投资创业板门槛30万?》为题,对证监会人士欲对创业板设立30万元的投资准入门槛进行了质疑,壹财经维权律师宋一欣当时表示,《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反垄断法》第37条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设立创业板准入资金门槛是对中小投资者的歧视。随后,国内专家对创业板设立30万元投资门槛的反对声不绝于耳,连《人民日报》对此也进行了质疑。

  昨天,宋一欣接受采访时表示,将投资者准入门槛卡在“投资经验”上是可以接受的,而且即使对股龄不足两年的投资者,证监会也给予了参与投资创业板的机会,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他告诉记者,这种做法其实是从香港创业板学来的,并不是证监会首创,当年创设权证的时候,就应该采取这样的办法,让参与权证投资的人自己签字表示了解权证风险,这样就不会出现后来那么多的纠纷了。

  解读:少于两年股龄先“过堂”再参与

  对于证监会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宋律师告诉记者,规定只说“原则上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并不是必须具有。对暂达不到2年交易经验要求的自然人投资者,意见稿要求:如经慎重考虑仍坚持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开通申请后,证券公司应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其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就自愿承担市场相关风险抄录一段特别声明。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之后还需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经证券公司完成相关核查程序,方可为投资者开通交易。他表示,这其实是为新股民提供了投资创业板的机会。对于具有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如何界定两年投资经验,意见稿称:“交易经验的具体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的账户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陈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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