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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征求意见稿增加了3个条款,修改了7个条款
作者:贾肖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昨日下午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增加了3个条款,修改了7个条款,对若干条款的文字进行了调整,使表述更为明确。
七成意见被采纳
在征求意见期间,深交所共收到反馈邮件153封,同时还召集部分地方证监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及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创投机构等市场各参与方举行了两场座谈会,并向未参加座谈会的部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征求了意见。经过对反馈意见的认真研究与反复考量,135条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中,与《上市规则》相关的意见有71.2%得到了采纳或者进行了后续安排,有18.4%原已在《上市规则》中体现,仅有10.4%因故未予采纳。
保障独董履职责任
《上市规则》增加的3项条款主要包括独立董事履职保障、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和强化了对核心技术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
《上市规则》第三章第一节增加一条“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在第六章中,增加了要求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或者出具不当、不实的审计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另外,因为创业板服务于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核心技术等核心竞争能力的变化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所以《上市规则》强化对核心技术等核心竞争能力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
高管离职所持股份应锁定
《上市规则》还对7项规则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包括:强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等。
比较引人关注的修改条款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并要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高管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都需要声明,同时离职时也应向深交所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有股份的要求。
深交所还表示,反馈意见中还涉及发行审核及发行定价、交易规则及交易准入门槛的设置、对违反规则的股东实施罚款、强制上市公司加大分红比例等问题。对此,深交所认为,前述意见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的范畴,并将相关意见转交相关各方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