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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即将正式发布 具体条款待完善

  新华社记者 赵晓辉 彭勇

  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创业板上市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经过去两周,业界人士认为,上市规则在强化保荐责任、信息披露、快速退市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创新的特点,但具体条款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创新特点获业界好评

  总体而言,市场各界人士对上市规则给予了积极和正面的评价,认为上市规则充分体现出创新的特点,契合中国创业企业的特点和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

  与主板和中小板市场不同,创业板在退市制度上有较大的创新,在退市标准中新增三种情形,并作出直接退市的规定。业界认为这是重大的制度创新。

  “这一规则将极大地降低壳资源价值,防止人为的壳资源炒作,有助于提升投资者风险意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总经理于华说。

  业界人士认为,上市规则加强了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方面的要求,独立董事累计投票制和内部审计委员会需对内控制度检查和出具意见等制度,表明监管部门针对创业板公司风险较大的特点,更为重视创业板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规范运作,对于降低投资者风险和保护投资人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在股份限售制度设计时,上市规则充分考虑了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稳定与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之间的平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

  于华认为,这一规定考虑了创业板市场风险比较高、企业比较小的现实状况,对于投资机构而言,也是一种长期制度安排。

  实施细则尚需完善

  根据深交所征求意见的情况,市场各方对上市规则的反馈意见主要涉及调整信息披露事项判定标准,增加退市情形,缩短股份限售安排,有效发挥中介机构职责,加大对违规的处罚力度,明确转板机制等各个方面。

  招商证券总经理助理孙议政建议在退市机制中增设“仙股(股价低于1元的股票)退市”。他表示,虽然短期内我国创业板出现“仙股”的几率不大,但未来随着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的迅速增多,“仙股”的出现无可避免。因此,增加“仙股退市”机制暂时可能没有什么大的影响,但在3年至5年后或许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如何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透明度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对此,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处长汪云沾建议,应规定上市公司在定期公告前30日内不能接受机构投资者的调研,以防止机构通过调研提前获知相关信息。

  此外,鉴于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等方面承担的重要职责,很多业界人士建议创业板公司应在辅导期内提前设立董秘,董秘应参加公司所有会议。

  “违反上市规则的董秘不仅应被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秘职责,还应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汪云沾认为。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一些专家、机构还建议进一步提高公共股东的话语权。于华说,可以引入股权分置改革实施的流通股东分类表决机制,来提高流通股东尤其是中小散户的话语权,让非控股股东、流通股东在创业板公司重大投资方面拥有话语权。

  “最好将创业板公司公开发行比例提高到25%以上,在实施分类表决权时,流通股东的表决权就会相应增大,话语权也得到提高。”博时基金投资总监陈亮建议。

  深交所:吸收合理意见

  对于这些意见和建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有些内容在上市规则中已有规定,需要通过强化宣传和解读,增进市场各方对这些规定的理解;有些内容本身也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如在强化公司治理与降低公司运行成本之间把握好平衡的问题等,上市规则制定过程中也都进行了充分研究,目前的条款也都是在反复衡量各方情况的基础上确定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有些内容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范围或缺乏监管法律依据,如扩大流通股发行比例、引入控股股东赔偿机制等,因而无法在上市规则中进行规范。另外,有些问题在规则制定时曾反复考虑,但综合各方面情况暂未作明确规定,如建立转板机制、增加以股价为指标的退市情形等。

  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表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5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创业板建设真正进入新阶段,而创业板上市规则是由交易所层次颁布的第一个规则。深交所将通过这次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纳社会各方有意义的意见和建议,全力快速推进创业板建设。

  据介绍,深交所将根据各方意见反馈对上市规则进行修订,并正式发布。创业板的后续相关制度还包括交易规则、合格投资者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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