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这两项办法都将自2009年6月14日起正式施行。据记者了解,此次修改的背景是建立适应创业板特点的保荐制度和发审委制度,也是创业板市场制度完善的重要一步。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正式公布的修改内容与征求意见稿没有变化,所收集到的意见会在后续的发审委组建方案以及保荐机构的相关安排中予以体现。
创业板发审委正组建
根据昨日修改后的发审委办法,创业板的发审委委员将有35名组成,较之于主板增加了10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仍保持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同时,主板的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由于创业板启动在即,市场对于其发审委的具体设置十分关注。有业内人士提出,一方面,行业专家委员的覆盖范围要广泛,行业结构也要列入考虑范围。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选拔方式,尽量避免过分集中于某一机构或公司。此外,由于行业专家的数量有限、监管难度很大,建议适当减少行业专家委员的数量,增加保荐机构委员的人数。
对此,证监会负责人表示,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创业板发审委的组建方案,将对这些意见进行考虑和采纳。针对创业板企业行业覆盖面广、技术和模式创新性强等特点,证监会考虑在发审委中适当吸收熟悉行业技术和管理的专家,并重视发挥行业技术和管理专家的作用,建立审核专业咨询机制。
谈到具体的组建方法,该负责人透露,主导思想是充分借鉴主板经验,同时突出创业板特点,并将经由一定的程序选定发审委委员,发审委委员的选拔将向社会公示。
发挥保荐机构作用
根据保荐办法的修改决定,对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时间都比主板要长一年。
与此同时,根据规定,在创业板企业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通过此次修改,创业板将建立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对一个保荐代表人能负责几个IPO项目的规定将有所放宽。另据介绍,在管理办法、保荐办法、发审委办法、上市规则等发布之后,创业板市场规则体系还有交易规则、合格投资者门槛、上报文件的具体规则等文件将陆续发布。本报记者唐玮婕